第二十九条

有效

保健用品的保健功效不确、人体有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生产批准证书,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召回售出的产品,尚未售出的产品不得出售。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的产品监督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