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保健用品的广告内容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保健用品广告宣传,应当查验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按照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核实广告内容,无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或者与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承接和发布该项广告。
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