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健用品注册第十四条有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承担保健用品注册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从事保健用品注册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使用保健用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