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报资料后,在二十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合格的抽取样品,送交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复核检验费用由企业承担。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