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检验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验时,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用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对保健用品进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学和理化卫生学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保健用品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