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保健用品注册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五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报资料,应当在五日内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