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定路线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必要时应当监护通行。公路管理机构勘测、护送和采取工程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的要求和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