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承运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超限运输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始发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实行一证通行:
(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由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行驶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三)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发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承运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