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社会团体具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