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社会团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

(二)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取得合法收入;

(四)对国家机关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