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社会团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名称权、名誉权和财产权;(二)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取得合法收入;(四)对国家机关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