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当自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