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一)为非法社团组织提供经费、活动场所的;(二)为非法社团组织开设银行帐户、刻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的;(三)未履行审批手续或疏于审查,报道、宣传非法社团组织及其活动,为其发布广告、出版书刊、制作音像制品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