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非法社团组织提供经费、活动场所的;

(二)为非法社团组织开设银行帐户、刻制印章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未履行审批手续或疏于审查,报道、宣传非法社团组织及其活动,为其发布广告、出版书刊、制作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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