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