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审批登记、颁发社会团体证书。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