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会费的;

(五)无固定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

(六)应办理而未办理变更和备案登记手续的;

(七)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年检的;

(八)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