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社会团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二)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社团的重大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