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工商、建设、交通、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