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教育,制止和惩处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