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刻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