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买卖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