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不得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出售窃电装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