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