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