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标志不全、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个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