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行驶、补办有关手续,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