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负责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