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