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区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在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二)暂时不需拆除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移址在公路控制区以外。(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无偿拆除。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