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对损坏路产的车辆,可暂扣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或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