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因交通肇事、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当事人应主动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时,涉及损坏路产的,应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勘验现场。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路产损失程度向当事人追索赔偿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