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等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经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