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未取得采药证,违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由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没收其野生药材,可以并处野生药材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