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使用严重破坏野生药材资源的工具和方法采集、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没收其工具,责令其恢复植被,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