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繁殖与培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将人工培育和繁殖的珍稀、濒危野生药材物种移植或者放回到原有的自然环境中,恢复其野生状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