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对待。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因建设等原因需征用其合法使用的土地或拆迁其房屋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和补偿。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