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其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采取非法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方式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