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授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先进单位及从业人员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称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