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申请参加职业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鉴定或评审的,可由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组织报人事或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人事或劳动部门对已通过有关资格考试、鉴定或评审的,应当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