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数量、期限和工资水平及分配方式,有权依照有关法定条件和合法的劳动合同约定解聘或解雇从业人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