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领导全省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日常工作。征兵办公室由兵役机关和公安、民政、交通、卫生、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