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至22周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