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征兵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国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法制观念,鼓励公民依法服兵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