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登记;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