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