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征兵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征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