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管交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城管、水务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管交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履行建管交接程序。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