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十五日之内,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建管交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程竣工备案书;

(三)工程竣工图纸和完整的建设内业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城市道路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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