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管、水务等部门共同组织进行,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参加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建管交接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签订交接书,明确交接事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