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采取特殊措施,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自治县在选拔、配备科级干部时,划出相应名额,选拔、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